各县(区)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局机关各科室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、省、市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工作要求,特别是将对新产业、新技术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,我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,制定《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不予处罚清单》,附件1),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:
一、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
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初次违法、情节轻微、经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。
二、适用原则
(一)坚持过罚相当。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过罚相当、程序适当、综合裁量的原则,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。
(二)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、诚信经营。
三、适用范围
对不触碰安全底线,不涉及人身安全、财产安全、公共安全等领域,对新经济、新业态、新模式等领域和一般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。
四、适用条件
设置合理“纠错期”,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,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,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承诺(附件2),承诺接受教育,立即整改。
对《不予处罚清单》之外的违法行为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,综合考量具体案件各项因素,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,也不得给予行政处罚。
五、轻微失信行为的包容审慎管理
依据《不予处罚清单》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,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。避免企业因上述情形在社会商誉、资格认定、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,导致因小过失而贻误大发展。
六、附则
(一)本意见若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。
(二)在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,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。
本意见由惠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。
本意见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
附件:
附件1: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(2022版).doc
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3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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